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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的內容和範圍分別有哪些?

商業祕密 閱讀(2.51W)

?商業祕密作為專利權的一項內容,是很重要的一項權利型別。司法實踐中,侵犯商業祕密的案件屢見不鮮,有些是因為權利人保護不當,有些是因為行為人故意為之。那麼,瞭解商業祕密的內容和範圍就很重要。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商業祕密的內容。

商業祕密的內容和範圍分別有哪些?

商業祕密的內容:

根據法律定義,商業祕密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技術資訊;另一類是經營資訊。所謂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條第5款規定:“本規定所稱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包括設計、程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資訊。”《規定》採用列舉的方法列出商業祕密保護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的範圍,由於經濟生活的複雜性,規定無法列舉出所有需要用商業祕密保護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企業可根據自身的需要,對於不屬於列舉範圍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範圍的資料,確實需要通過商業祕密保護的資料,可採取保密措施予以保護。

一、技術資訊

技術資訊也稱技術祕密是指應用於工業目的沒有得到專利保護的、僅為有限的人所掌握的技術和知識。技術資訊在60年代出現於國際經濟貿易中,我國在985年5月國務院釋出的《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了專有技術的引進。其中專有技術特指,“未公開過、未取得工業產權法律保護的製造某種產品或者應用某項工藝以及產品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術知識”。值得一提的是與技術祕密相公的另一個概念——非專利技術,我國的技術合同及其他法律中也並未對這一概念作出明確界定。在最初使用這一概念時,人們一般是將它與技術祕密等同起來認識的,以為兩者所指向的物件屬於同一事物。實際上,非專利技術和技術祕密不是同一個概念。非專利技術是指不涉及專利權的其他所有的技術,它包括被排除在專利保護範圍以外的技術、未申請專利而處於保密狀態的技術、專利保護期屆滿後進入公有領域的現有技術。技術祕密只是非專利技術中的一部分,範圍明顯窄於非專利技術。1999年1月通過的《合同法》技術合同一章中,以“技術祕密轉讓”取代了“非專利技術轉讓”。這一更改不僅反映了十幾年來我國技術市場逐步成熟,技術創新和技術推廣應用的水平大大提高的巨大進步,同時也說明我國對技術知識的保護範圍趨於確定和明瞭。

商業祕密的範圍

1.產品企業自行開發的產品,既沒有申請專利,也還沒有正式投入市場之前,尚處於祕密狀態,它就是一項商業祕密。即使產品本身不是祕密,它的組成部分或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業祕密。

2.配方工業配方、化學配方、藥品配方等是商業祕密的一種常見形式,甚至化妝品配方,其中各種含量的比例也屬於商業祕密。

3.工藝程式有時幾個不同的裝置,儘管其本身屬於公知範疇,但經特定組合,產生新工藝和先進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為商業祕密。許多技術訣竅就屬於這一型別的商業祕密。

4.機器裝置的改進在公開的市場上購買的機器、裝置不是商業祕密,但是經公司的技術人員對其進行技術改進,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麼這個改進也是商業祕密。

5.研究開發的有關檔案記錄了研究和開發活動內容的檔案,這類檔案就是商業祕密。如藍圖、圖樣、實驗結果、設計檔案、技術改進後的通知、標準件最佳規格、檢驗原則等,都是商業祕密。

6.公司內部檔案與公司各種重要經營活動有關聯的檔案,也是商業祕密。如採購計劃、供應商清單、銷售計劃、銷售方法、會計財務報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業的“商業祕密”。它們若被競爭對手知道,都會產生不良後果。

7.客戶情報客戶清單是商業祕密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若被競爭對手知悉,顧客將會受到引誘或騷擾,從而阻礙公司的正常活動。

商業祕密的保護對權利人來說很有必要,商業祕密可以給權利人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需要權利人積極的採取保護措施。關於侵犯商業祕密的賠償標準和侵犯商業祕密表現形式你都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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