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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登記的公司名稱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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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核准登記的公司名稱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經核准登記的公司名稱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在後的企業名稱對在先商標是否構成侵權,主要分析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企業字號在實際使用中是否被突出使用。一些企業核准登記企業名稱後,把企業字號單獨或突出標註在商品上或服務場所,這種標註方式屬於商標使用行為,會侵犯他人的註冊商標權。

第二,在先註冊的商標是否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如果企業字號與註冊商標文字相同,而在先註冊商標的知名度很高。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突出使用企業字號,會被認定侵犯商標權。即便是沒有突出使用,也會依據不正當競爭法,被認定侵權。相反,如果註冊商標知名度不高,甚至沒有使用,使用企業名稱是一般不會被認定侵犯商標權。但在先的商標權利人可以要求該企業規範使用企業名稱,或附加區別性標識。

建議:註冊公司時,首先根據公司經營範圍,對相關商品或服務類別進行商標查詢,避免企業名稱與他人註冊商標相沖突。公司登記註冊後,及時將字號進行商標註冊。

二、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

三、商標侵權的法律依據

《商標法》

中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型別來確定案件管轄和案件主體的。商標法第5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在日常生活中。由於註冊公司的系統預約註冊商標的系統並不是同一系統,無法同時檢索,因此時常會發生註冊公司的名稱和商標是屬於同一個。此時是否構成侵權的行為,需要根據實際的運用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