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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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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進行商標侵權的訴訟時,原告需要提供的證據包括:1、擁有註冊商標的證明,即權利證據,包括商標證書或繳費憑證證明商標合法有效;2、商標權被侵犯的證明,即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如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上帶有商標或廣告招牌上有商標等,並進行公證固定這些證據;3、侵犯商標權造成損失的證明,即賠償損失的事實證據等,如市場佔有率減少的證據,對方銷售量的證據,產品成本利潤的證據,商標許可使用的許可費等均可以作為賠償損失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