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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考慮下列各項因素,但並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下列全部因素為前提:(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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