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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馳名商標有哪些限制

商標 閱讀(1.82W)

使用馳名商標的限制有以下方面:
一、一般限制:
首先是商標限制,經認定或認可的馳名商標的內容是確定的,既不得擴大也不得改變;
其次是商品或服務專案的限制,馳名商標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專案的關係是恆定的,不得隨意擴大商品或服務的範圍;
再次是時間的限制,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馳名商標保護期限,但馳名商標不應當是終身的,應當是動態的和變化的,而且,以註冊為認定前提的馳名商標還應在註冊商標有效期限內。
二、特殊限制:與一般商標不同,由於馳名商標與商標註冊人、商品質量信譽等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因此一些國家法律規定嚴格限制甚至禁止轉讓或許可使用。
首先,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原則以及商標權的私有性質,執法機關不應設定條件限制或禁止其轉讓或許可;
其次,對於濫施轉讓權或許可權的並最終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可以援引其他有關法律予以處理;
再次,對於由於商標註冊人經營不善而導致信譽度明顯減弱的馳名商標,將商標權進行移轉併發揮其應有的價值,值得鼓勵和提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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