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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商標無效申請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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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回商標無效申請的理由有哪些

撤回商標無效申請的理由有哪些

1、絕對理由

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果百不具備可視性、顯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無效。另外,“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也屬於商標度無效的理由。

2、相對理由

構成商標權相對無效的原因是商標權同在先取得的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相沖突。主要包括:因與他人在先權利衝突而無效;因侵知犯他人馳名商標權而無效;因搶注他人未註冊商標而無效;因違反代理或代表的規定而無效。道

商標專法第四十四條有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屬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二、商標無效申請書範本

注 冊 商 標 無 效 宣 告 申 請 書

(正文樣式)

申請人名稱: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職務:

商標代理機構名稱:

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地址:

評審請求與法律依據:

事實與理由:

附件:

申請人章戳(簽字) 商標代理機構章戳

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申請書副本 份

說明:

1、此書式是供申請人依照《商標法》四十四條第一款、四十五條第一款對已註冊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申請時使用的文書樣式。申請人只需按本申請文書樣式要求書寫申請書,不受此文書樣式篇幅限制。

2、申請人按此文書樣式提交紙質的註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書,應打字或者印刷。

3、申請人所提出的“評審請求與法律依據”,應寫明具體請求和所依據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申請人對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複審申請的,須在“評審請求”中寫明。

4、申請人在闡述“事實與理由”時,應寫明有關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並應另外提供證據目錄清單,寫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待證明的具體事實。

5、申請人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出註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時,應在“事實與理由”中寫明所引證的註冊商標、類別、註冊號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等內容。

6、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

商標的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在申請之後得到智慧財產權部門的授權之後,該商標是受法律保護的。註冊尚標是需要收費的,但是進行商標註銷是不需要任何的費用。商標可以自己進行辦理,也可以找代理機構辦理,代理機構會收取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