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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經註冊的商標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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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不違法的,關於違法行為的種類,規定的未註冊商標使用中存在的違法行為,有兩種:

使用未經註冊的商標違法嗎?

(一)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所謂“冒充註冊商標”,是指使用未註冊商標而標稱是註冊商標,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標註“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的行為。按照《商標法》第9條第3款的規定,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以表明所使用的商標為註冊商標,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並受到法律的保護。

而未註冊的商標,則不得標稱“註冊商標”或者使用註冊標記。如果未註冊的商標在使用時,標稱為“註冊商標”,或者使用註冊標記,既損害了商標管理的秩序,同時也是對消費者的欺騙,屬於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

(二)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0條規定。即未註冊商標使用法律明文規定的商標禁用標誌的。根據本法第10條的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的歧視性的;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8、有害於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上述明確規定不得使用的標誌,屬於法定禁用標誌,不但未註冊商標不得使用,註冊商標也不得使用。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果使用了禁用標誌的,將依法被宣告無效。

所以,為了避免商標侵權,我們在一開始就要設計出與眾不同的商標,因為商標並不是必須由商標局頒發了商標註冊證之後才正式受到法律保護,已經具有影響力的商標也不應該被他人隨意搶先註冊。不過,自家商標具有一定市場價值的情況下最好還是先申請註冊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