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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訴前證據保全的申請程式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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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訴前證據保全的申請程式是怎麼樣的?

商標侵權訴前證據保全的申請程式是怎麼樣的?

(1)管轄:向有商標侵權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2)申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並交納費用,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證據可能涉及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3)裁定及通知: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

(4)裁定的執行: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5)裁定的解除: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8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二、商標侵權的四個要素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

三、商標權享有

在商標法中,商標權經常是申請商標註冊並獲得批准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享有,可是當發生商標權使用許可或者商標權繼承等情況下,就會出現商標權分享的問題。商標權中的一些權利甚至全部權利,可以通過合同等方式使之與商標所有人在時間與空間上相分離,進而使商標權中一部分權益轉移給商標權的被許可人。在商標被許可的場合,商標使用許可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獨佔使用許可,其含義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給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

第二種是排他使用許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可以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

第三種是普通使用許可,即指註冊商標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但仍然可以自行使用該註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商標法第53條規定的利害關係人,包括上列三種被許可人,另外也包括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對商標侵權進行訴訟之前是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的,這也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證據不會讓他人進行破壞,但在申請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合法的證據,同時這個證據是可以證明案件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