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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出商標申請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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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登出是指商標局根據商標註冊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請,將註冊商標登出或部分登出的法律程式。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登出申請的申請日期,以遞交日或寄出的郵戳日為準。

登出商標申請的規定是什麼?

申請條件

商標註冊人申請登出其註冊商標或者登出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登出手續。

商標註冊人申請登出其註冊商標或者登出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經商標局核准登出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註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登出申請之日終止。申請登出註冊商標無需繳納規費。

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

1、《商標註銷申請書》

2、《商標註冊證》原件,不能交回原件的,應當說明原因。

3、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如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證/護照等)經申請人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影印件(直接在商標註冊大廳、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事處辦理的,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4、直接在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影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5、申請檔案為外文的,還應提供中文譯本。

具體說明

1、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逐一填寫,且必須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在姓名後填寫身份證件號碼。

2、一份申請書填寫一個商標註冊號。

3、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4、辦理登出申請的商標為共有商標的,應以代表人的名義提出申請。

5、註冊人名義已經發生變更的,在申請商標註銷時應當以變更後的名義申請,同時提交主管登記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變更證明可以是登記機關變更核准檔案影印件或登記機關網站列印的相關檔案。

6、辦理登出申請必須為註冊商標。質押查封中的商標,須經質權人同意才可登出。以下情況的商標不能被核准登出:

(1)異議、異議複審、訴訟中的商標

(2)專用期已屆滿,但尚在寬展期內的商標

(3)凍結中的商標

注意事項

1、註冊商標被登出的,原《商標註冊證》作廢,並予公告;商標註冊人申請登出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重新核發《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代理的,傳送給代理組織。

2、登出申請被不予核准的,商標局發出《不予核准通知書》。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代理的,傳送給代理組織。

3、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註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如果由於一些原因不想要商標了,可以選擇轉讓,註冊商標登出包括經申請登出和商標局主動登出。其中註冊商標經申請登出是商標註冊人主動放棄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時候我們由於一些原因不想要自己註冊商標了,此時我們是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式來處理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