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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銷後優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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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優先註冊權是指對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給賦予其優先註冊權。
我國《商標法》還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巴黎公約》對優先權的規定為: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本聯盟某一成員國正式提出商標的註冊申請的,應以在六個月的期間內,為在其他國家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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