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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假冒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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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表現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包括以下具體情形:
(一)行為人從未獲得過註冊商標所有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
(二)行為人雖然曾經獲得過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在許可使用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後,仍然繼續使用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
(三)行為人雖然曾經獲得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由於被許可人不能保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質量等原因導致許可合同提前解除,行為人在合同解除後仍然繼續使用該註冊商標;
(四)行為人雖然獲得了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超越許可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範圍使用;
(五)行為人雖然獲得了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超越許可使用註冊商標的地域範圍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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