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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罪數額的認定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假冒註冊商標罪數額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