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經常收到當事人的諮詢:離婚後對方拒絕支付撫養費,可以不讓他看孩子嗎?答案是:不能。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孩子無論由哪一方撫養,父母仍有教育、撫養及探望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探望權的存在,一方面保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另一方面,能夠緩解父母離婚對孩子造成的情感傷害,有助於孩子健康成長。
因此,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無權拒絕另一方探望孩子,除非符合法定的“中止探望”的情形。
一、符合哪些情形可以中止對方探望子女?
《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其中“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主要指下列情形:
①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②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可能會侵害子女健康。
③探望權人探望子女時有侵權或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
④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⑤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教育、撫養、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
法院首先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符合中止探望情形的,依法作出裁定;該情形消失後,法院會依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
二、對方不給撫養費可以拒絕其探望子女嗎?
不支付撫養費、父母間關係惡化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父母雙方應當儘可能為小孩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
在離婚案件中,經常存在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對方不支付撫養費為由,拒絕對方看孩子,這對孩子來說是自私的,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時,往往不會支援“不支付撫養費所以拒絕其探望”的觀點,對於此類問題應該怎麼處理呢?
(一)對方不支付撫養費怎麼辦?
《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見,如果對方不給撫養費,先和對方協商,如果對方有經濟能力但就是不給撫養費怎麼辦呢?分兩種情況: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一方有經濟能力但是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是訴訟離婚的,一方有經濟能力但是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對方無理由不讓看孩子怎麼辦?
如果雙方是訴訟離婚的,離婚時有對探望權進行相關約定,並且在判決書裡確認了,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根據判決書的內容來行使探望權。
如果對方堅決不讓看孩子,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拒不執行的可能會被法院採取拘留、罰款等措施。
如果離婚判決書沒有處理探望權問題,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對方協助自己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
以上就是民法典探望權相關的問題,需要法律幫助可以和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