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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商標搶注後如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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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年商標搶注後如何撤銷?

在2021年商標搶注後如何撤銷

如果搶注的商標已經過了公告期,獲得註冊了,此時創業者可以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撤銷申請。

商標法對撤銷申請有五年的限制規定,即如果商標獲得註冊時間超過5年的,就不可以以被搶注為由進行撤銷。另外對於商評委的裁決,如果任何一方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於註冊商標撤銷,同樣建議被搶注者同步提起一個商標申請,以便在搶注商標被撤銷後自己可以獲得此商標。

二、如何認定惡意搶注商標?

1、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佔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註冊成功,無異於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一旦註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後,即會利用其註冊商標的佔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並索取賠償。

2、申請人採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註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於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因此,認定不正當手段,只可能在異議程式或在以後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式中,由被搶注人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採用了不正當手段。

3、註冊成功,這是客觀要件或事實要件。只有註冊成功,才會最終形成“惡意搶注”。如果在異議程式,被搶注人發現自己的商標被他人申請,即可提出異議,導致其註冊不成功,當然就談不上“惡意搶注”。

三、什麼行為是惡意註冊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商標”就是將他人已經使用,並在消費者中已產生一定影響但未申請註冊的商標搶先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註冊。這種行為違反了民法典關於誠實信用的原則,是一種惡意行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對這種行為理應制止。

也就是說,除了商標局之外,其他任何機構沒有資格撤銷商標權。當然商標局直接就不受理或者對商標局最終下達的結論不服的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並不能直接起訴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已經搶注成功的商標權。同時,也不能空口無憑的就申請商標局撤銷惡意搶注的商標權,一定要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