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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搶注授權以後應該怎麼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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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被搶注授權以後應該怎麼維權?

商標被搶注授權以後應該怎麼維權

1、如果被搶注商標已核准註冊,可以在該商標註冊後五年時間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如果被搶注商標屬於馳名商標,提出撤銷申請的時間沒有限制。

2、如果被搶注商標在註冊後長期沒有進行使用,可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

“惡意搶注”指的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惡意搶注”多發生在以“申請在先”為授權原則、能帶來一定經濟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權利領域,故多發生於商標、域名及商號。

關於“惡意搶注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的行為。

二、商標權的內容有哪些?

商標權的不是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是法律規定的一種權利,一個完整的權利包括了使用、收益、處分。商標權的內容包括了使用權、許可權、禁止權、轉讓權等。

1、使用權。

商標權的享有者對商標有使用的權利,商標的專用性體現在商標是一種象徵,商標的使用方式主要是直接使用於商品、商品包裝、商品容器,也可以是間接地將商標使用於商品交易文書、商品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業務活動中。

2、許可權。

註冊商標所有人有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商標使用許可關係中,許可人應當提供合法的被許可使用的註冊商標,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使用被許可商標,保證被許可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以及在生產的商品或包裝上應標明自己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3、禁止權。

商標的專用性體現在排他性。商標所有人有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經其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權利。禁止權的效力範圍大於使用權的效力範圍,不僅包括核准註冊的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還擴張到與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和與核定商品相類似的商品。

4、轉讓權。

註冊商標所有人可以自由地選擇處分商標權的方式,註冊商標所有人有將其註冊商標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權利。轉讓註冊商標,除了由雙方當事人簽定合同之外,轉讓人和受讓人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准,並予以公告。未經核准登記的,轉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並不是搶注的商標一經授權商標原有者就失去了維權的機會,就算商標原有者因為各種實際原因還沒有來得及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可是商標已經在社會生活中有了一定的影響力了,在充足的證據下,被授權的商標都可以依法被撤銷商標權的。但是,相應的證據都要商標原由者自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