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登出後
公司辦理了登出登記後,其法律人資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當然也就不應當再以已登出的公司的名義來實施任何民事行為或其他法律行為。
否則的話,屬假借或假冒不存在的組織名義,或者說使用未合法成立的組織名義來實施相關行為。以已登出的公司之名義所實施的行為,其法律效力待定,該行為的後果由實際控制支配者來承擔。
那麼這也就意味著公司登出之後,就不得在處置商標權等資產了。
二、商標的處理方式
①歸股東所有:
對遺忘處置的公司資產,在公司登出後,應歸其股東共同所有;其股東在承繼公司資產的範圍內,繼續對該公司未清償的債務承擔責任。
②轉到個人名下:
可以將商標通過商標轉讓的方式轉到個人名下,以便後續使用或其他方式使用。
③轉到其他公司:
如果企業還有其他公司的話,可以轉讓到其他公司的名下。
④出售商標:
商標擁有價值,企業可以通過商標轉讓的方式,在公司登出之前出售商標。
⑤商標移轉:
比如企業合併、分立或改制後的權利義務承繼者,該企業登出後承繼其權利義務的股東或投資者,以及依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移轉給新的權利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商標註冊人申請登出其註冊商標或者登出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銷申請書,並交回原《商標註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