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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著作權登記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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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自己智慧的產物的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烈,計算機時代的迅猛發展,新軟體也是層出不窮,那麼軟體著作權登記年限又是如何規定的,國家法律對軟體著作權又是如何保護的,也是大家都非常關注的問題,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作詳細的解答。

軟體著作權登記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軟體著作權的定義

國務院於1991年6月4日釋出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該條例指出: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式及有關文件。受保護的軟體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即必須具備原創性,同時,必須是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而非存在於開發者的頭腦中。新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國務院釋出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二、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

1、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開發者身份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其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3、使用權,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複製、展示、發行、修改、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其軟體的權利;

4、使用許可和獲酬權,即許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其軟體的權利和由此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5、轉讓權,即向他人轉讓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權利。

三、申請軟體著作權應提交的檔案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2、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專案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專案任務書;

3、經原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體上開發的軟體,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4、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四、軟體著作權登記年限的規定

軟體著作權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自然人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軟體是合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體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計算機科技的日新月異,使得我國對軟體著作權保護的意識也愈加重視,軟體登記分為軟體著作權登記、軟體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現如今,國家對軟體著作權保護有著種種法律條例規定,有利於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也促進各種軟體的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