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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就業證明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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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就業證明是什麼樣的

一、監護人就業證明是什麼樣的

寫清楚從何時到何時開始到該單位工作即可。正常情況下是正在工作的單位,所以可以這樣寫:

證明

茲證明***,身份證號……,自*年*月*日起在本單位(單位正式名稱)工作至今。(也可以直接寫某人是本單位正式員工)

此證

單位名稱並加蓋章

時間

可以在後面附人事關係或工資關係等表的影印件,在相關人的地方劃下劃線,並加蓋單位的章。

二、監護人的義務

有兩項,一是監護,二是撫養。

監護就是要對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負責,不讓他們的權益受到侵犯。二是幫助未成年人管理財產。三是幫助未成年人解決他們自己解決不了的事情。例如,有一個不滿6歲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車禍中雙雙身亡,由於他父母生前參加了人壽保險,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像這麼大的事情,小孩子是辦不了的,所以,他的監護人——奶奶就幫助他找保險公司,經過交涉,這個孩子得到了應得到的賠償。在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人的另一個義務是撫養。未成年人從一出生到長大成人,需要吃飯、穿衣。需要上學,生了病需要去醫院……做這些事情需要花錢,這些錢應該由誰來出呢?理所當然地應該由父母或其他的監護人來承擔。如果父母以各種理由不盡撫養義務,那就是違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予支付,協商不成時,可以由人民法院來裁決。

《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第35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第34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一般來說,對於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或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是被限制了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是需要監護人的存在,而監護人可以分為法定監護人和指定監護人,一般是先由法定監護人來擔任監護人,然後才是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