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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資訊公開指南的內容有什麼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2.38W)

民政資訊公開指南

民政資訊公開指南的內容有什麼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本機關政府資訊,充分發揮政府資訊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提高本機關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政府資訊公開的範圍

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採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方式。政府資訊公開範圍不包括以下資訊:

依法確定為國家祕密的政府資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資訊,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資訊,不予公開。

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資訊,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資訊,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資訊,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資訊以及行政執法案卷資訊,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資訊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本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資訊,應當是已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資訊。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資訊進行加工、分析的,本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申請人以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投訴、舉報等活動,本機關不作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處理。

第二,主動公開

(一)主動公開的資訊分類。

民政部主動公開的資訊分為十一類:

1.組織機構類;

2.工作動態類;

3.政策法規類;

4.徵求意見類;

5.行政許可類;

6.規劃財務類;

7.專案管理類;

8.行政處罰類;

9.統計資訊類;

10.人事資訊類;

11.其他類。

(二)主動公開資訊的方式。

1.民政部入口網站。是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第一平臺。主動公開政府資訊按主題、體裁分類,實行動態管理;可按照不同分類瀏覽查閱資訊,也可將標題、發文時間以及文號、正文等作為檢索條件通過簡單搜尋或高階搜尋方式檢索資訊。

2.民政部文告;

3.新聞釋出會;

4.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

5.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資訊的形式。

第三,依申請公開

(一)申請材料。

1.《民政部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從入口網站點選獲取,也可到民政部現場領取。

2.身份證明材料。個人提供身份證等證件材料照片或影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營業執照等照片或影印件。

(二)申請渠道。

1.線上申請。通過民政部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平臺線上提交申請。通過線上申請可即時查詢提交結果。

2.信函申請。將《申請表》及身份證明材料郵寄至某地。通過信函申請可在信封上註明“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字樣。

3.現場申請。在民政部機關直接向民政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表》和身份證明材料。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1.補正。收到申請後,將依據《條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

2.收到申請時間。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以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通過網際網路渠道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答覆期限。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

4.收費。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本機關將收取資訊處理費,收費標準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

民政資訊公開指南的內容有公開資訊的範圍和方式。為了保障人民的知情權,有關政府必須要向公眾進行資訊公開。除了法定不公開資訊,那麼其他有關資訊都應該向社會進行公開。公民是有權利要求政府進行公開資訊的,當事人可以向政府進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