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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房屋被強拆如何追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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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房屋被強拆如何追責的?

居民房屋被強拆如何追責的?

違法強拆房屋的,違法強拆的人要被追究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徵收的相關法律法規,徵收房屋是需要依據補償方案給被徵收人相應補償的,強拆也許要符合相應的程式規定,有違法強拆的行為,直接責任人是要負責的。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居民房屋被強拆需要報警嗎?

房屋如果是非法暴力強拆的,房屋所有人可以報警。如果房屋是依法強拆的,當事人報警可能不受理,即使受理了公安機關也不會處理。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自己的房屋遭到暴力、脅迫等手段強拆的,房主可以通過報警的方式追究拆遷人的責任。根據規定,任何人或單位不能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中斷房屋的供水、供電、供氣,從而使被徵收人搬遷。由上述行為給被徵收人帶來的損失,需要由徵收單位承擔,並賠償其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