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徵收>

一般企業搬遷員工安置政策有哪些?

土地徵收 閱讀(3.3W)

大多數時候,企業員工搬遷安置都是大多數員工關心的問題,往往在搬遷安置的問題上,會涉及到很多的問題,具體的企業員工搬遷安置條例有哪些呢?在涉及到法律問題時又該怎麼處理呢?下面,本站就簡要講述一下關於企業員工搬遷安置的具體問題。

一般企業搬遷員工安置政策有哪些?

一、搬遷企業職工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一下內容:

1、搬遷企業原則上應全部安置企業職工。企業應與職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企業與職工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不成一致,或職工不願隨企業搬遷到新工作場所的,企業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在全市企業各項保險未實現市級統籌前,凡列入搬遷改造計劃的企業,在原參保地的社會保險帳戶可以繼續保留,並可在新註冊地再開立一個社會保險帳戶。以企業搬遷之日為基準日,搬遷前企業在冊的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其社會保險關係可繼續留在原參保地,並繼續享受原參保地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搬遷後企業新招用的人員,可自主選擇在企業原參保地參保或在搬遷後所在地參保,並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在全市企業各項社會保險實現市級統籌後,企業搬遷後社會保險關係要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行屬地管理。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是: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由用人單位提出的;

2.因為用人單位的違法或者違規行為,而導致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依法進行重整的;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等原因,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的,被裁減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5.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因合同約定的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而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企業搬遷員工安置問題上,很多時候都需要雙方協商,往往在搬遷過程中,會發生經濟糾紛。建議根據具體的法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解決問題的時候,也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最大限度的避免因為拆遷安置問題帶來的經濟損失與生活上的不愉快。在實際生活中,建議諮詢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