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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土地承包政策

土地承包 閱讀(1.6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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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土地承包政策

在我國,根據各地土地承包政策的不同,對於土地承包的規定也不一樣。因為地域的不同,我國的東西部地區也會存在較大差異的土地承包政策。那麼廣西土地承包政策是怎樣的呢?本站為您解答。

一、穩定和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一)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政策和我國農村經濟的一項基本制度,必須長期穩定,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各地應遵照中發(1993)11號和中辦發(1997)16號檔案的規定,由集體經濟組織在總結經驗、完善承包辦法的基礎上與農戶簽訂延長土地承包期合同,到期一批,簽訂一批,一定三十年不變,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

(二)在延長土地承包期、續訂承包合同的過程中,各地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切忌“一刀切”。對原承包辦法基本合理,群眾基本滿意的,要儘量保持原承包辦法不變,直接延長承包期;對因人口增減變化較大、耕地被國家建設徵佔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嚴重不均、群眾意見較大的,應遵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經群眾民主議定,在人地矛盾突出的個別農戶中進行調整。但不能對所有農戶進行普遍調整,更不能打亂重來。進行調整的村(隊),要報鄉(鎮)和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作適當調整後再延長承包期。這種小調整,只能是極少數地方個別地進行,縣級人民政府必須從嚴掌握。

(三)進行土地調整時,要注意維護集體和農民的權益,嚴禁強行改變土地的權屬關係。不得將屬於社(組)集體經濟組織(生產隊)所有的土地收歸村有,也不能打破原生產隊土地所有權的界限,在全村範圍內平均承包。對調出土地的原承包農戶在土地上的投入要給予適當補償。集體經濟組織(發包方)原則上不留機動地,確需留的,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機動地佔耕地總面積的比例應控制在5%以內。原來不留的,不應留機動地。

(四)原來由集體經營管理的山林地、未發包的“四荒”地(指荒山、荒地、荒灘、荒水)應繼續由集體經營管理,用於創辦集體經濟專案,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也可採取招標、出租、拍賣等形式由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或外部單位、個人成片開發經營(在標價相同時,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權),所得招標款、租金、拍賣收入屬集體收入,要加強管理,健全開支審批使用制度,實行隊有、村有鄉管,用於創辦集體經濟專案和公益事業,不得私分亂花。

(五)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要嚴格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頒佈的《廣西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辦法》進行,做好承包合同的續訂、鑑證、糾紛調解或仲裁工作,並將其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要堅決維護承包合同的嚴肅性。一方面,嚴禁強行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強行解除合同,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堅決糾正,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另一方面,要教育農民嚴格履行承包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二、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

(一)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延續和發展,應納入農業承包合同的管理範疇。按照“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使用權”的原則,在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承包者在承包期內對所承包的土地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出租等,以利於促進農村經濟專業化、規模化、企業化經營。鼓勵集體把山林地、“四荒”地辦成股份合作林(果)場或聯辦林(果)場。要積極穩妥地搞好“四荒”地使用權的拍賣、出租和冬閒田的出租,進行小流域的治理和農業綜合開發。土地使用權的依法流轉受法律保護。流轉的形式、經濟補償及利益的分享(共享),由雙方協商,簽訂書面合同,並報發包方和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審批、備案。

(二)農民外出務工經商、落戶城鎮或轉營他業,無法經營承包土地的,可請人有償代耕;或者,經發包方同意,轉、接包雙方協議,簽訂書面合同後,由原承包方將土地轉給他人接包,原承包方承擔的權利、責任、義務由接包方承擔。對零星的承包地,鼓勵農民相互調換,實行連片經營。轉包、轉讓、互換承包土地的農戶要簽訂協議,報發包方和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三)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外商連片開發山林地、“四荒”地,創辦股份合作制的種養場(公司),集體和農戶可以土地入股實行股份合作經營;種養場(公司)應積極吸納當地農民、集體參加生產經營勞動,使農民獲得勞動報酬並享受股份分紅,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四)機關企事業單位、外商到農村租賃土地、冬閒田進行農業綜合開發,提倡實行股份合作經營,吸收農村集體和農民參加。租賃土地應取得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民的同意,租期、租金由租賃方和出租方(集體和農民)平等協商,簽訂租賃合同,報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備案。租賃面積較大的,要履行報批手續:租賃土地面積50-100畝,報鄉鎮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批准;租賃土地面積100-1000畝,報縣級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批准;租賃土地面積1000-5000畝,報縣級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超過5000畝的,由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審批。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拍賣“四荒”地使用權,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土地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展。拍賣前,要由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關按集體資產評估有關規定,對拍賣土地的使用權進行評估,確定基準價。拍賣時要有政府、農村承包合同管理機關、公證機關、集體經濟組織及群眾代表到場。買方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或外部成員。買方通過公開競價中標後(標價相同時,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權),與賣方簽訂買賣合同,繳付買金,到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登記,發給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四荒”地使用證,方能取得土地的經營權。單宗拍賣地塊,面積在100畝以下的,向鄉鎮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報批;面積在100-1000畝的,向縣級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報批;面積超過1000至5000畝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面積超過5000畝的,由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審批。原集體經濟組織未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已拍賣的“四荒”地使用權,按本《通知》規定許可權到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補辦備案或登記審批手續,領取“四荒”地使用證。“四荒”地的使用權拍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0年。依法取得的“四荒”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可以抵押。

(六)已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出租承包土地的農戶,未簽訂書面合同、履行審批手續的,經發包方同意,補籤書面合同,報鄉鎮農村承包合同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及外商承包、租賃農村集體土地、農民承包地,已經簽訂承包或租賃合同,經過鑑證或公證的,應繼續履行合同,穩定不變;未辦理手續的,應按(四)、(五)款規定,到各級政府或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補辦審批手續。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到農村承包、租賃集體土地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應依照合法程式,徵得發包方許可和承包農民的同意,商定合理的承包費、租金,簽訂書面合同,按規定報政府或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批准方可承包、承租。強包、強租集體土地或農村承包地的行為應予制止。

三、維護農民利益,減輕農民負擔

延長土地承包期,穩定土地承包關係,實行土地使用權流轉,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民主權利,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按規定經過批准進行土地調整時,不得隨意提高承包費或強行收回承包地另行高價標包,變相增加農民負擔。黨政機關租賃農村集體土地、農民承包地或利用土地招商引資,要兼顧農民利益,取得農民的同意,不得強行租賃和佔用。承包人以個人名義承包的土地(含畜禽、農機具、水利設施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承包合同由繼承人履行,直到合同到期,不得中途強行解除。

除工副業、果園、魚塘、“四荒”等實行專業承包和招標承包的專案外,其它土地,無論是叫“口糧田”、“責任田”,還是叫“經濟田”,其承包費都必須納入農民向集體經濟組織上交的村提留、鄉統籌費範圍,按中央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四、加強對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的領導

穩定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農民生活水平提高、農村社會穩定的根本保障。延長土地承包期、穩定土地承包關係、實行土地使用權流轉,事關農村改革、穩定與發展的大局,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進一步加強對穩定與完善土地承包關係工作的領導,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做深入細緻的工作,引導農村基層幹部和廣大農民全面理解和正確貫徹黨的政策。要支援農村承包合同管理機構(即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的工作,督促他們建立起各項工作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加強農村承包合同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不斷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增強集體的凝聚力和號召力,促進農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各級政府(行署)和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辦理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審批,要簡化手續,不能亂收費。

綜上所述,廣西土地承包政策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框架制定的,各地的土地承包政策雖有不同但也各有共性。根據具體地域的不同,有各地政策制定者不同的考慮。但是既然是有法可依的,那無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哪個區域,都有適用的土地承包政策。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哈爾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