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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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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是國家或者企業單位出資建造之後用來租給公民或者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子,很多人在公房中居住時間可能長達數年甚至是一輩子,所以會有人將公房直接視為是自己的房產而將其作為遺產想要繼承給子女。但是,公房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繼承呢?

公房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繼承?

一、公房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繼承?

公房使用權是基於公民與公房所有權單位的房屋租賃關係而產生的。所謂公有房屋租賃關係,是指公民按照國家規定的房屋管理政策和規定,向公房產權單位或房管部門承租公房而建立起來的一種房屋租賃關係。公民作為承租人依法享有公房的使用權,其居住的公房仍然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公共財產,不屬遺產的範圍,不能繼承。那麼在作為承租人的公民死亡後,其對公房的使用權能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當承租人(即作為房屋使用者的被繼承人)死亡時,他與公房產權單位或房管部門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也就因一方當事人的死亡而終止,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即隨之消失。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從法律角度講,產權單位或房管部門可以收回該公房的使用權。但是,如果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原承租人)長期共同居住,則必須考慮其現狀,由繼承人再向產權單位或房管部門提出續租申請,如該單位房屋條件許可,該繼承人續租又無違反規定的行為,經產權單位或房管部門同意後辦理房屋租賃變更手續,由繼承人和該出租單位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係,可取得繼續使用權。否則,該出租單位有權將房屋收回。

二、公房能繼承嗎 ?

依據我國《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公有房屋係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從這條規定來看,公房的所有權歸國家或者集體,不屬於個人。 結合法律的規定,公有房屋所有權歸國家或者集體。而個人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所以,公有房屋不能作為個人遺產繼承。 既然公有房屋不能按照繼承處理,那麼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後,對於公有住房應當如何處理呢?依據我國《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八規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承租者外遷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繼續承租的,須經出租單位同意,並新訂租賃合同。 司法實踐中公房承租人的變更更為複雜,依據土地管理局的《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第七條“租賃期限內,承租人外遷或死亡,承租人同一戶籍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綜合以上論述,公有住房不能繼承產權,只能變更承租權。

綜上所述,公房土地使用權或者公房本身是不可以作為資產繼承的,因為公房建造的初衷是為了租賃給公民居住使用的並且是屬於集體而非住戶個人的,所以公房土地使用權只存在租賃所產生的法律關係,也就是說使用權不能繼承但是可以以租賃的方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