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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強拆需要手續是什麼

房屋拆遷 閱讀(1.79W)
政府強拆需要手續是什麼
律師解析:政府強拆需要的手續是:政府作出責成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通知、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組織街道辦事處、被拆遷單位負責人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物品清點登記運至指定處所,強制執行房屋拆遷。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