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規定安置房是個人財產嗎
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拆遷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後拆遷得到的安置房,屬於原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財產。如果拆遷補償中包括了對家庭人口的補償,或有部分款項是補給家庭成員配合拆遷而給予的獎勵,或拆遷安置的房屋會考慮了家庭成員的存在,以家庭為單位給予的補償,由此獲得的該部分補償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二、哪些為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收益一般都是屬於夫妻間的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房屋之前是歸個人所有,那麼在拆遷之後的產權還是歸個人所有,只是獲得的補償中,可能會有一部分是屬於夫妻間的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