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拆遷安置>

被拆遷方認定為違建還有爭取補償的機會嗎

拆遷安置 閱讀(3.17W)

在國家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善的今天,徵地拆遷本應該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豐厚的拆遷補償讓很多被徵收人可以過上幸福的生活。但是也存在個別地方和極少數利益薰心的人不懂法或暗箱操作,粗暴認定違法(章)建築,讓被徵收人遭受了不白之冤,該拿的拆遷補償款最終沒拿到。

被拆遷方認定為違建還有爭取補償的機會嗎

有當事人就向愛土拆遷律師反映,當地開展房屋拆遷,但是他們家的房子卻被認定為了違法(章)建築。不僅拿不到一分錢拆遷安置補償款,反而還要限期拆除。

“我們家房子是90年代的農村老房子,沒有辦產權證,村裡說我們的房子就是違建,拆遷不會賠償哪怕一分錢”。事實真的如此嗎?未必!

愛土拆遷律師團接到過不少類似的案例,今天就為大家好好講講什麼是違法(章)建築,拆遷違法建築是不是真的沒有任何補償。

違法建築、違章建築,傻傻分不清楚?

違法(章)建築,其實應該準確分為違法建築和違章建築兩大類。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違章建築,是指在都市計畫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而從法律意義上講,違法建築與違章建築的區別主要是範圍的不同。違法建築的範圍更窄一些,主要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築物。違章建築的範圍更寬一些,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所建造的建築物。《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使用了“違法建築”一詞,也就說明違法(章)建築主要是認定為違章建築。

你家的房子是不是違建,要看是否符合這些要點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這些情況: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注意!拆遷方可能用些方法來誤導你,讓你相信自己房子是違建

誤導手段一: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來認定2008年以前的建築是違法(章)建築。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才開始實施的。而我國法律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一部法律實施前的行為,是不能適用這部法律認定其違法的。因此,2008年之前修建好的建築,是不能適用於這部法律的。

誤導手段二:縣級以下政府或村裡來認定違法(章)建築。

但違法(章)建築,一般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建築物所在地的相關部門來認定。村裡是不能直接定性的。因此開篇提到的案例中,被徵收人實際上是被當地忽悠了。

誤導手段三:行政強制拆除公告出來後,違法(章)建築被拆除就無法改變了。

我們要記住這條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這說明,違法(章)建築在相關部門認定為違法(章)後,首先要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自己不拆除的,作出強制拆除的決定書,催告履行,最後才是相關部門進行強制拆除。期間,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然,一旦被認定為違法(章)建築,被徵收人僅憑個人力量已經很難挽回局面了。愛土拆遷律師建議,此時被徵收人必須藉助律師的法律體系知識來為自己爭取合法權益提供後援和支援。有房才有家,房子被拆遷了,不僅僅失去的是遮風擋雨的地方,還有滿載溫暖和親情的家。依法拆遷,幸福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