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房屋的建築面積等證據;
(3)當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與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需要提交證明拆遷人對於被拆遷房屋享有接受補償安置權利的證據;
(4)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
(5) 已達成前拆補償協議的,還應當提交拆遷補償協議;
(6)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的,還應提交裁決書;
(7)拆遷許可證;
(8) 房屋拆遷公告及張貼公告的照片資料;
(9)新建建築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丈量報告;
(11) 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金、房屋搬遷費、電話遷移費、及過渡期安排補助費的憑證;
(12)提供過渡時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
(13)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築面積、竣工驗收報告等。
2、當事人在土地徵收補償糾紛訴訟中需要收集的證據
(1)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2)地上附著物估計的證明
(3)徵地實施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
(4) 證明依法申報徵地的檔案;
(5) 徵地方案
(6) 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證明公告的圖片資料;
(7)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8)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9)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發的建設用地批准書。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在因為拆遷事項發生糾紛的時候,如果是行政相對人對拆遷不服的,一定要及時的收集相關的證據,並且可以及時的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是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在行政訴訟或者是行政複議的時候可以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