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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不知情 | 另一方簽了補償協議有效嗎

拆遷安置 閱讀(1.42W)
房屋共有人不知情,另一方簽了補償協議有效嗎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以及該法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庭審雙方:

原告:武女士

委託代理人:李xx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縣xx鎮人民政府

第三人:武先生(武女士的弟弟)

案件概述:

原告武女士與第三人武先生系姐弟關係且均系xx縣xx鎮人。2003年9月19日至同年12月14日期間,二人共同向xx縣xx鎮田壩村村民購買三塊土地的永久使用權,因xx工程建設需要徵收拆遷武女士和武先生在土地上自建的建築物,2017年12月12日經武女士在場,徵收方工作人員進行房屋實物調查丈量後,2018年2月1日xx縣xx鎮人民政府即與武先生訂房屋搬遷補償協議,並向武先生支付了拆遷補償款人民幣119954.95元,後該建築物被拆除。武女士作為所有權人之一,並不知道房屋搬遷補償協議的簽署,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武女士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xx縣xx鎮人民政府與武先生簽訂的房屋搬遷補償協議無效。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孔先生和向xx縣xx鎮人民正度簽訂的房屋搬遷補償協議是否有效和本案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涉案《房屋搬遷協議》系被告xx縣xx鎮人民政府基於土地徵收而與第三人武先生達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原告武女士作為房屋共同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協議無效,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的行政合同案件範疇。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未經權利人追認或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應屬無效。本案中,原告武女士系被訴房屋搬遷協議所涉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在其未委託第三人武先生就該房屋搬遷補償事宜簽訂協議的情況下,被告xx縣xx鎮人民政府與第三人武先生簽訂的被訴《房屋搬遷協議》,系對武女士享有的共有房屋權益的無權處分,被告xx縣xx鎮人民政府和第三人武先生無證據證明該《房屋搬遷協議》經原告武女士追認和第三人武先生取得處分權,故該被訴房屋搬遷協議對武女士不發生法律效力,應確認無效。

法院判決:

被告xx縣xx鎮人民政府與第三人武先生於2018年2月1日簽訂的《房屋搬遷協議》無效。

案件總結:

當親人之間發生矛盾,有些時候打感情牌和爭論可能沒辦法解決問題,但是找到律師,運用法律知識、通過法律途徑可以最高效的解決這些問題,最大程度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