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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合法的建築能強拆嗎

拆遷安置 閱讀(1.45W)

一、對於合法的建築能強拆嗎?

對於合法的建築能強拆嗎

合法的建築拆除必須給予經濟補償並徵得被拆遷人的同意才能拆除。

作為我國的《憲法》在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分別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其要旨:

第一,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有權徵收集體土地和私人財產;

第二,就是徵收必須給與補償。徵收是國家的權力,補償是國家的義務。《憲法》作為國家綱領性的法律,目前尚不能直接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但是在《憲法》指導下,一些下位的法律對此亦有明確規定。

二、強拆要滿足哪些條件?

強制拆遷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或者正當程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由於國家發展的需要,國家要徵用土地,但是拆遷部門必須合法的進行拆遷,不能違法的進行強拆,強拆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式才可執行,如果公民遇到違法強拆的行為,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