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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對方不履行,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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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對方不履行,我該怎麼辦?

房屋徵收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被拆遷人又發現所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有失公平等情況而拒絕履行補償安置協議所規定的義務,此時拆遷方以已經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為由要求被拆遷人限期搬離並進行強拆。遇到這種情形作為弱勢方的被拆遷人難道只能聽之任之嗎?

此外,也會存在拆遷方由於規劃等情況發生變化在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不履行協議所規定的內容,而此時被拆遷人已經為拆遷做了搬離等行為,面對此種情形時作為被拆遷人的我們又有什麼救濟途徑呢?

我們先從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本質來分析一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的主體並不同於民事合同中平等主體,其本質也不同與民法所調整平等主體所簽訂的合同。因此,當一方當事人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由於各種原因一方主體不履行該協議,其行為的本質並不簡單的等同於民法中的違約行為,其救濟途徑也不同於民法。但是對於行政合同的不履行行為,法律亦是有明確規定並給予守約方救濟方式。

如果拆遷方違反補償安置協議內容不履行補償安置協議,作為被拆遷人依照我國《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可以向適格的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追究拆遷方的不履行行為並承擔其應承擔的責任。

那麼如果被拆遷人因不滿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違反所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拒不履行補償安置協議所規定的義務時。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此時被拆遷人在法定的期間內既不向適格的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複議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搬離的情況。此時,拆遷方可能會直接實施強拆行為,那麼這種情況下拆遷方是否有權利直接強拆被拆遷人的房屋?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此時,雖然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其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仍屬於被拆遷方。當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拒絕搬遷,法律賦予拆遷方的救濟權利僅僅是提起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可見我國法律並沒有賦予拆遷方運用國家強制力拆除被徵收房屋。所以拆遷方若以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因不滿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內容而不履行該協議,拆遷方要強制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行為是明顯違法的。

因此在面對房屋徵收拆遷的過程中被拆遷人在簽訂任何檔案尤其是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時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的拆遷律師。如果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後發現被騙或者協議內容有失公平等情況而不履行該協議,被徵收人應及時尋求專業拆遷律師幫助,運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等通過合法的方式將補償安置協議予以撤銷。那麼當被徵收人在補償安置協議所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搬離,拆遷方要實施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此刻對於此違法行為被拆遷人更應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並及時尋求專業的拆遷律師幫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