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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徵地苗木賠償標準

補償標準 閱讀(2.73W)
國家徵地苗木賠償標準
苗木作為園藝觀賞和城市綠化景觀中的經濟作物,是一種特殊的地上附著物。農村苗木被徵收時,苗木權利人有權獲得法律規定的關於耕地徵收的相關補償,即當事人可以獲得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根據土地來源不同,苗木徵收的補償標準有所區別:家庭承包地種植果園:遇到徵收時,可以得到的相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的標準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苗木地徵地賠償標準價格主要組成內容有:1、圃存價。2、挖掘費。3、包紮費。4、苗木經營利潤。5、圃內運輸。6、裝車人力費等。
苗木移植具有季節性和專業化,徵地以移裁為主的根據不同季節按標準的20%—40%予以補償,徵收按標準補償。如遇古樹名木等的補償,應由專業部門評估,評估不成,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載花木補償標準不計算存活率,只補償搬運及搬損費,一般按總出圃價的5%補償。在鮮花收購期,原則上應先收穫後用地,並且不予補償,如果急需用地,則應補償產值損失;在其它季節只補償投資成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