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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徵地補償標準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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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在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會徵用到一些農村土地。由於徵地補償涉及到廣大人們群眾的切身利益,廣東省有關部門非常重視,會對人們最關心的徵地補償標準定期做出調整,使其符合當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那麼廣東省徵地補償標準新規定是什麼?下面小編結合當地政策和大家講一講。

廣東省徵地補償標準新規定是什麼?

一、廣東省徵地補償標準新規定是什麼?

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附著物補償費,其計算方法及標準為:

1、土地補償費按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定倍數付給。其中:水田為四至六倍;菜地、旱地、園地和魚塘為三至五倍(尚未收益的園地為二至四倍);其他土地按旱地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付給。

2、安置補助費按徵用耕地後需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其計算公式為:需安置農業人口等於徵用耕地的面積除以被徵地單位徵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安置補助費等於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乘以被徵耕地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徵用耕地的安置的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3、苗補償費及附著物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作出具體規定。

4、依照前1、2、3項規定支付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徵地補償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補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或可將其中徵用水田部分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照當地經濟作物、魚塘等用地的綜合年產值計算。對農田水利設施按其實際損失給予合理補償。

二、徵地補償費如何管理和使用?

徵地補償費由實施徵地的市、縣國土部門向用地單位統一收取,需支付給被徵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應按徵地協議約定的期限匯入被徵地單位開設的徵地補償費專戶,不得以現金支付。逾期匯入的,被徵地單位可要求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償付違約金。

徵地補償費應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被徵用土地上屬於個人所有的青苗、附著物的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負責如數付給本人(含承包經營者)。其餘的徵地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集中統一管理使用,主要用於舉辦鄉(鎮)村企業,發展農副業生產,進行農用土地開發和農田基本建設。其中安置補助費可安排一定比例資金,分別劃給自謀職業者作為就業補助和給不能就業人員作為生活補貼,或按需安置人員數量,轉撥給吸納勞動力就業的單位。

徵得村民同意和鄉(鎮)人民政府批准,被徵地單位也可將部分徵地補償費用於興建公共設施、興辦公益事業,但以不影響發展生產、解決被徵地農民生活出路為前提。被徵地單位擅自將徵地補償費用於非生產性開支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在廣東省徵地補償標準新規定中,明確了土地補償款按照土地年產值的三到六倍發放,其中水田為四到六倍。安置補償費按照人口數量計算,每畝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土地產值的十倍。土地補償款應該由村集體統一使用和管理,補償款應該以銀行匯款的形式發放到指定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