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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徵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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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徵地補償標準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覆了湖北省國土資源廳報批的徵地補償安置倍數和修正係數,以及青苗補償標準,同時與《省人民政府關於公佈湖北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一併實施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的徵地補償標準: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土地共分為三類:

一類區片區片範圍:古樓街道辦事處、鳳凰街道辦事處、西山街道辦事處。

補償標準:耕地:69600元/畝;菜地:76560元/畝;果園:73080元/畝;茶園:73080元/畝;精養魚池:76560元/畝;林地:62640元/畝;未利用地:48720元/畝。

二類區片區片範圍:樊口街道辦事處、澤林鎮、新廟鎮。

補償標準:耕地:50400元/畝;菜地:55440元/畝;果園:52920元/畝;茶園:52920元/畝;精養魚池:55440元/畝;林地:45360元/畝;未利用地:35280元/畝。

三類區片區片範圍:花湖鎮、楊葉鎮、汀祖鎮、燕磯鎮、沙窩鎮、碧石渡鎮、杜山鎮、長港鎮。

補償標準:耕地:45900元/畝;菜地:50490元/畝;果園:48195元/畝;茶園:48195元/畝;精養魚池:50490元/畝;林地:41310元/畝;未利用地:32130元/畝。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徵用土地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青苗等補償費:

(一)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年產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計算產值的,按產值補償,不能計算產值的給予合理補償;被徵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參照市場價格予以合理補償。在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後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

(二)徵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徵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徵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依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四)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設保護的有關法規、規章執行。

(五)使用國有農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國家徵地相關立法精神,徵收農民土地補償,以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宜,其次,因對土地利用較好,而使土地年產值遠高於區委平均產值的,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開展特殊種植、養殖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獲得更高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