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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是否可以繼續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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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是否可以繼續批捕?

一、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是否可以繼續批捕

審查起訴階段批捕是可以繼續的。但審查起訴階段是在批捕後的階段,它排在法院最終審理的前面,可能還需要偵查,正常程式不是在審查起訴階段逮捕而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前逮捕。經過審查階段的各種檢查,可以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審查罪名、犯罪性質、犯罪事實、證據後,在一個月之內會移交到法院進行起訴。

二、審查起訴的主要審查程式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並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應當認真審閱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材料,仔細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複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訊問證人、或者重新進行鑑定、堪驗和檢查。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後,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稽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稽核意見後,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三、審查起訴的內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

(3)、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是否隨案移送;

(4)、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5)、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6)、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7)、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受到損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8)、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9)、審查活動是否合法。

(10)、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檔案是否完備。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批捕前人民檢察院需要對犯罪行為進行調查,並且和公安機關確認後批捕,如果公安機關機關在審查起訴前對犯罪嫌疑人逮捕,人民檢察院需要在拘留十日以內做出是否取保候審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