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補償標準>

關於徵地補償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補償標準 閱讀(1.35W)

我國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所有的,即使是集體土地,公民也只可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國家在出於某種利益的需要時是可以收回土地的使用權的,並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給予一定的補償,儘管不同用途的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但是都是需要按照關於徵地補償的標準的規定進行補償。

關於徵地補償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徵地補償新標準:

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徵地補償費用專案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徵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專案,按照法定程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資訊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各地需要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制定適用於當地的補償標準,故而也就呈現出各地的補償標準不一的情形。但各地的補償費用都是由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等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