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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店面要拆有補償嗎?

補償標準 閱讀(2.34W)

一、租的店面要拆有補償嗎?

租的店面要拆有補償嗎?

租的店面要拆遷也是有補償的,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出租的商鋪進行拆遷,承租人是可以獲得安置費用、停產費用的補償的,如果出租人不將補償款給承租人的,承租人可能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利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被拆遷人的權益

1、房屋拆遷中的知情權

在徵收補償活動中,行政機關在資訊獲取方面佔絕對優勢,與被徵收人處於不對等的地位。因此,行政機關在實施徵收和補償活動時,要充分保障被徵收人的知情權,除涉及國家祕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

2、房屋拆遷中的參與權

房屋徵收拆遷活動中,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前,必須要保障被徵收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參與權。徵收條例規定的我國民眾參與徵收與補償活動行政決策的主要途徑,就是參加聽證會和對相關公告發表意見。

3、房屋拆遷中的申辯權

房屋拆遷活動中,應當保障被徵收人、利害關係人的申辯權。行政機關在實施房屋拆遷時,實施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不聽取意見就作出行政決定就如同司法上不經過法庭辯論程式就判決,顯然有失公正。當行政機關作出對被徵收人、利害關係人不利的行政決定前,應當允許其提出異議和反駁,聽取其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聽取被徵收人和利害關係人的陳述和申辯一般應當記錄在案,以作為行政複議和司法審查的證據。

商鋪拆遷時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賠償處理的,特別是出租人不將補償款給承租人的承租人可能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利益,有關情況也可以協商來進行處理,達成一致意見也是可以簽訂合同來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