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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徵地補償實施辦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補償標準 閱讀(1.57W)

任何地區都有可能涉及到徵地,徵地工作涉及到的人群非常的多,需要大家謹慎認真對待,徵地工作的工作的開展的關鍵之一就是徵地補償標準。郴州徵地補償為當地的徵地工作的開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礎,但是各地區的徵地補償標準也是不同的,下面大家可以隨小編一起去看看郴州徵地補償標準的內容。

郴州徵地補償實施辦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郴州徵地補償實施辦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郴州市市都市計畫區國有土地上

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都市計畫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市都市計畫區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堅持統一規劃、統一計劃、統一徵收程式、統一徵收補償標準、統一資金管理、統一監督考核。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房產管理部門為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部門(簡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都市計畫區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房屋徵收部門應會同市財政、國土資源、發改、城鄉規劃、住建、監察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北湖區人民政府、甦仙區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區管委會、郴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配合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有關工作。

發改、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建、公安、城管和行政執法、工商、稅務、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群居民委員會配合房屋徵收部門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七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由建設專案業主單位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房屋徵收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審查表;

(二)發改部門出具的專案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或專案立項批文;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專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和附圖;

(四)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專案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專案規劃藍線圖;

(五)財政部門或金融機構出具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或其它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資金來源的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專案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建專案計劃由住房保障部門申報,發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程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自收到房屋徵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房屋徵收部門經審查認為房屋徵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專案,應當將房屋徵收範圍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公佈。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土地權屬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被徵收人在公佈之日起10日內對調查登記結果提出異議申請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後,調查結果確有變動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十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國土資源、住建、城鄉規劃、房管、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及內容。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一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通過抽籤、搖號等隨機選定方式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徵收範圍內被徵收房屋進行諮詢評估,依據諮詢評估結果測算徵收補償費用。

第十二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徵收以及補償的依據;

(二)徵收範圍;

(三)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期限;

(四)被徵收房屋權屬的認定和徵收補償的標準及方式;

(五)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戶型、結算方式等情況;

(六)臨時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七)搬遷費和臨時安置標準;

(八)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九)補助和獎勵標準;

(十)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後報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出預警評價:

(一)房屋徵收事項是否經過合法性和可行性論證;

(二)實施房屋徵收是否產生行政爭議和具有化解的可能;

(三)徵收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能否籌措到位;

(四)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是否公平、合理。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預警評價應當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可實施的意見。對可實施房屋徵收的專案,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穩定風險因素的防範、化解和處置預案。

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500戶(含50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第十五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摸底情況、房屋價值諮詢評估和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編制專案徵收補償費用預算。

房屋徵收工作完成後,房屋徵收部門根據房屋徵收專案情況,編制專案徵收補償費用決算。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設立房屋徵收補償費用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在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

第十七條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所需工作經費由相應的專案業主單位予以保障。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房屋徵收部門根據工作進度,及時撥付工作經費。

第十八條 房屋徵收工作經費按照下列比例安排:

(一)房屋徵收補償費用在5000萬元以下的專案(含5000萬元),按房屋徵收補償總費用的5%安排;

(二)房屋徵收補償費用在5000萬元-1億元(含1億元)的,按房屋徵收補償總費用的3%安排;

(三)房屋徵收補償費用在1億元-2億元(含2億元)的,按房屋徵收補償總費用的2.5%安排;

(四)房屋徵收補償費用在2億元-3億元(含3億元)的,按房屋徵收補償總費用的1.5%安排;

(五)房屋徵收補償費用在3億元以上的,按房屋徵收補償總費用的1%安排。

房屋徵收工作經費按房屋徵收補償總費用分段累進位制計算,列入房屋徵收成本。房屋徵收部門與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的工作經費,由房屋徵收部門按照35%和65%的比例進行分配並按專案進度撥付。

房屋徵收工作中,發生的對被徵收人的補助和獎勵、行政複議、司法訴訟、強制執行、房屋面積及土地測繪、房屋價值評估、被徵收房屋調查(認定、處理)、被徵收房屋拆除等費用計入房屋徵收成本。

第十九條 房屋徵收成本核算由房屋徵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查,經財政部門核准後下批准檔案。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徵收補償方案、公開徵求意見情況、聽證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徵收補償資金到位情況等進行審查,對徵收程式合法、徵收補償方案合理、社會穩定風險可控的,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實施單位、達不成協議的或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處理辦法以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市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過渡安置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由房屋徵收部門、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建、城管和行政執法、房產等部門組成的聯席工作會,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以及其他存在爭議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建立健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申請,將其中依法登記註冊、具有三級以上資質和良好執業信用記錄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納入備選,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房屋徵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徵收評估資訊;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中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

(三)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範圍內公佈已經報名並符合資質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應當不少於5個工作日;

(四)供被徵收人選擇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於3家;少於3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從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中邀請;

(五)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就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徵收部門;

(六)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籤等隨機選定方式確定;

(七)房屋徵收部門公佈被徵收人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協商過程應當公開。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通過投票決定或者隨機選定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由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照國家的規定評估被徵收房屋價值,應當遵循先整體評估、後分戶評估的原則,並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第二十七條 徵收房屋需搬遷機器裝置和其他物資的,搬遷費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蔘照相關行業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應當評估確定。

機器裝置和其他物資因搬遷喪失使用價值的,其損失補償評估按照前款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房屋的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協商給予補償;協商不成的,應當評估確定補償。

因被徵收人原因無法確定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相關機構在人民法院根據補償決定依法強制執行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房屋徵收部門對室內裝飾裝修進行勘察記錄;

(二)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室內裝飾裝修價值。

第二十九條 機器裝置和其他物資的搬遷費及損失補償費、室內裝飾裝修價值、停產停業損失和產權調換房的市場價值需要評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委託評估房屋價值的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三十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價值、機器裝置和其他物資的搬遷費及損失補償費、室內裝飾裝修價值、停產停業損失和產權調換房的市場價值評估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結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土地、房地產、城鄉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儲備安置房源,設立存量房資訊庫供被徵收人選擇。

第三十三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鼓勵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與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築面積1:1的比例進行調換,同等面積內互不找補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築面積不足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不足部分按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單價上浮20%結算;被徵收房屋屬於住宅類別的,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築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按產權調換房屋建築成本單價上浮10%結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單價結算。

第三十四條 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被徵收房屋屬於住宅類別,被徵收人在本市範圍內私有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合計不足50平方米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共有產權不分開計算,將被徵收人在同一城區範圍內的其他產權房屋建築面積合併計算),補足50平方米給予補償。補足部分建築面積不享受獎勵政策。不計算裝飾裝修、搬遷費等其他補償。

在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進行析產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五條 因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需要過渡安置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約定過渡期限和過渡安置費標準,具體在各專案《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提供週轉用房進行過渡安置的,不再支付過渡安置費。

房屋徵收部門未按約定期限交付產權調換房,延長過渡期限的,按《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8號)第二十一條執行。

第三十六條 徵收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被徵收人停產停業直接損失的,每月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7‰給予補償。停產停業期限,按照實際停產停業的月數計算確定。

被徵收人認為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前款規定標準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徵收前上一年度實際經營效益,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被徵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徵收時不得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第三十七條 被徵收房屋已繳納房屋維修資金,按照房屋維修資金相關政策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國有直管公房、國有單位自管公房原則上按貨幣補償方式予以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在專案《徵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九條 被徵收房屋的面積、結構、使用性質等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對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蹟、歷史文化保護等房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過渡安置方式和過渡安置期限、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搬遷期限、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助和獎勵、裝飾裝修補償等事項,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依照《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並依法送達被徵收人。

第四十二條 房屋補償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徵收房屋及權利人的基本情況;

(二)房屋徵收的依據和理由;

(三)《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四)告知被徵收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途徑及期限。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 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房屋補償決定確定的自行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四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第四十五條 被徵收房屋的拆除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實施。建築施工單位應當為房屋拆除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對承接的房屋拆除工程依法承擔責任。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被徵收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依法公佈審計結果。

第四章 補助及獎勵

第四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助、獎勵包括:

(一)根據被徵收人的實際情況,可給予被徵收人困難救濟金、物業管理費等補助;

(二)根據被徵收人對徵收工作的支援情況,可給予被徵收人的上浮獎勵、按期簽約獎勵、按期搬遷獎勵、集體簽約搬遷獎勵、尋找房源獎勵、貨幣安置獎勵、購房獎勵等獎項。

第四十八條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與補助:

(一)上浮獎勵。徵收房屋屬於住宅類別的,按被徵收住宅房屋主體評估單價上浮20%予以獎勵。徵收房屋屬於國有公房以及非住宅的,按被徵收房屋主體評估單價上浮10%予以獎勵,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二)按期簽約獎勵。被徵收人按《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簽訂補償協議,給予2萬元/戶的按期簽約獎勵;

(三)按期搬遷獎勵。被徵收人按《徵收補償協議》約定期限搬遷的,給予1萬元/戶的按期搬遷獎勵;

(四)集體簽約搬遷獎勵。被徵收人按《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和《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以棟、單元、組等為單位,具體在《徵收補償方案》和《徵收補償協議》中明確)完成簽約搬遷的,給予1萬元/戶的集體簽約搬遷獎勵;

(五)尋找房源獎勵。被徵收人自行尋找安置房源的,按(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共有產權不得分開計算)3000元/戶的標準給予尋找房源獎勵;

(六)貨幣安置獎勵。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給予300元/平方米的貨幣安置獎勵;

(七)購房獎勵。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簽訂補償協議後一年之內在市都市計畫區自行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安置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給予600元/平方米的購房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八)物業管理費補助。對被徵收房屋按其建築面積一次性給予150元/平方米的物業管理費補助;

(九)困難補助。被徵收人因重大疾病、突發重大意外事故、喪失勞動能力等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由本人申請,經相關部門核實認定,可以按3000元/戶的標準給予困難補助。

第四十九條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給予被徵收人上浮獎勵、按期簽約獎勵、按期搬遷獎勵、集體簽約搬遷獎勵、尋找房源獎勵、貨幣安置獎勵、購房獎勵、物業管理費補助和困難補助。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三)、(四)、(八)、(九)項規定,給予被徵收人按期簽約獎勵、按期搬遷獎勵、集體簽約搬遷獎勵、物業管理費補助和困難補助。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被徵收人不得享受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獎勵:

(一)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簽訂補償協議的;

(二)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但未按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三)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

第五章 考核監督

第五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當地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或者及時移交有關單位處理。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房屋徵收中長期規劃和房屋徵收年度計劃。

第五十三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徵收專案補償結束後30日內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妥善儲存。

第五十四條 房屋徵收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開展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相適應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徵收補償工作人員的管理以及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考核機制,對各相關部門開展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進行考核。具體的考核辦法由房屋徵收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部門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八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九條 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原《郴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郴政辦發〔2013〕30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釋出徵收決定公告的專案,繼續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當然徵地工作是複雜的,任務也是艱鉅的,需要大家按照補償的標準和要求對徵地進行補償,確保老百姓不因徵地而利益受損。嚴格按照補償標準,同時也要確保補償款按時到位,這樣也有利於徵地工作的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