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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用地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補償標準 閱讀(1.09W)

一、公益用地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公益用地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一般情況下,公益事業用地是可以劃撥供地的,參見《劃撥用地目錄》。對比後,如果屬於劃撥供地的,用地單位需支付的費用為:徵地補償費及地上建遷補償費後。前述費用為徵地拆遷成本,所以,國家是將土地徵為國有後無償提供給用地單位使用,不收取任何增值收益。

上述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一般按照“同地同價”的原則進行補償,也可參考當地公佈的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徵用耕地的,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補償(其中土地補償費9倍,安置補助費6倍),畝產值按檔案確定的標準執行,具體的補償標準為:旱地每畝1.8萬元,水地每畝3萬元,菜地每畝4.5萬元。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05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徵地補償方案是怎麼制定的?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一般情況下的公益用地是可以享受到政府劃撥供地的,如果按照當時的情況還是必須要徵收民眾的土地,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是按照三年前的平均年產值的15倍左右賠償。政府支付了徵地補償費用以後,然後再無償的把這些土地提供給用地單位使用,但是,拆遷民眾的土地必然要給民眾拆遷補償費,具體是多少取決於當地政府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