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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農村拆遷安置補償標準是什麼?

補償標準 閱讀(2.87W)

一、泰安市農村拆遷安置補償標準是什麼?

泰安市農村拆遷安置補償標準是什麼?

1、徵收、收回土地的位置、地類及面積

本次徵收土地位於泰前街道辦事處白馬石村、上高街道辦事處北上高村,收回土地位於泰前街道辦事處三合社群,總面積共計9.2546公頃,其中:

農用地9.0308公頃(水澆地0.7554公頃,旱地2.345公頃,其他林地3.5477公頃,有林地0.0138公頃,果園2.3338公頃,坑塘水面0.0351公頃)。

未利用地0.2238公頃(全部為其他草地)。

2、徵收、收回土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徵收、收回補償安置費標準: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魯政辦字〔2009〕20號檔案公佈的徵地綜合區片地價標準執行。

1.白馬石村位於第二級區片,補償標準為4.6萬元/畝,總面積為1.3489公頃,補償費用為93.0741萬元;

2.北上高村位於第一級區片,補償標準為5.1萬元/畝,總面積為4.3924公頃,補償費用為336.0186萬元;

3.三合社群位於第一級區片,補償標準為5.1萬元/畝,總面積為3.5133公頃,補償費用為268.7675萬元。

按照上述標準,土地徵收、收回補償安置費總額為697.8602萬元。

(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標準:本次徵收、收回土地涉及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種類和數量,詳見《土地徵收、收回勘測調查清單》,補償標準按照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魯價費發〔2010〕244號檔案公佈的標準執行。

無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總額為277.637萬元(其中白馬石村40.467萬元,北上高村131.77萬元,三合社群105.4萬元)。

二、被徵地、收回村民安置意見

按照《山東省土地徵收、收回管理辦法》的規定,經與村委會協商,對徵收、收回土地涉及的農業人口採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徵收、收回補償安置費總計¥697.8602萬元,由泰山區財政局撥付到白馬石村委會、北上高村委會和三合社群,由村民代表大會研究分配方案。

(二)泰山區人民政府對本次徵收土地按照1萬元/畝和1.5萬元/畝標準,一次性支付社會保障補貼¥119.0625萬元(其中白馬石村20.2335萬元,北上高村98.829萬元),由泰山區財政局在社保基金專戶內為泰前街道辦事處白馬石村和上高街道辦事處北上高村設立賬戶,並將上述補貼資金於徵收土地報批前一次性劃入該賬戶。土地徵收經批准後,由泰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村委會制定村民入保方案,辦理入保事宜。

(三)經泰山區人民政府同意,由泰安市國土資源管理局泰山區分局、泰前街道辦事處白馬石村和上高街道辦事處北上高村、泰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有關單位共同協調,安排一定數量適合條件的村民到轄區所屬企業就業。

(四)三合社群因系國有用地,社群居民均已加入城市社會保險,不再另行進行社保安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綜上所述,對於泰安市徵收後,對於土地和其他各類的補償標準根據如上所示,不同的片區,根據其經濟發展和人口的區別,適用不同的補償標準,實行分級補償的原則,具體的區域級別、補償標準、補償費用如上所示,若有異議,可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