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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如下:
其一、釋出徵地告知書;
其二、釋出徵地公告;
其三、補償登記;
其四、擬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其五、補償安置方案;
其六、聽證;
其七、審批通過補償安置方案;
其八、支付補償款。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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