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借條、收條、借款協議等書面直接證據並非認定借貸關係發生的唯一依據。電話錄音、證人證言等間接證據,只要能形成證據鏈,足以證明借貸事實發生的,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