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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以物抵債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2.94W)

以物抵債是銀行在無法以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而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抵償債務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後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19條第1款: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如何理解以物抵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