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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保證人的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只有同時具備本條規定的上述四個條件的人,才有資格擔任保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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