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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擔。分公司無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出現法律糾紛先以分公司財產承擔責任,如分公司財產不足以負擔債務,則剩餘由總公司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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