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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委託書怎麼寫

個人債務律師解答 閱讀(1.23W)

個人債務委託書主要用於委託人將個人債權授權被委託人與債務人進行債務清償等關係的協商,需要注意受託人不得接受債務人歸還的所有現金,應通過轉賬等方式還款,同時約定違約責任,侵權賠償等相關資訊。

個人債務委託書怎麼寫

法律依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維護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五條 信託公司在處理信託事務時應當避免利益衝突,在無法避免時,應向委託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資訊披露,或拒絕從事該項業務。  第二十六條 信託公司應當親自處理信託事務。信託檔案另有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時,可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但信託公司應盡足夠的監督義務,並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信託公司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所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信託檔案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信託公司應當妥善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定期向委託人、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及其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委託人、受益人有權向信託公司瞭解對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要求信託公司作出說明。  第二十九條 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三十條 信託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  第三十一條 信託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業務資訊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三十二條 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時,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許可權;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信託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以信託合同以外的其他書面檔案設立信託時,書面檔案的載明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信託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關聯方融出資金或轉移財產;  (二)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三)以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權作為質押進行融資。   信託公司的關聯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標準界定。  第三十四條 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受託人地位謀取不當利益;  (二)將信託財產挪用於非信託目的的用途;  (三)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四)以信託財產提供擔保;  (五)法律法規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信託公司開展關聯交易,應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逐筆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事前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訊披露。  第三十六條 信託公司經營信託業務,應依照信託檔案約定以手續費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報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信託公司收取報酬,應當向受益人公開,並向受益人說明收費的具體標準。  第三十七條 信託公司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前,信託公司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 信託公司因處理信託事務而支出的費用、負擔的債務,以信託財產承擔,但應在信託合同中列明或明確告知受益人。信託公司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因信託公司違背管理職責或者管理信託事務不當所負債務及所受到的損害,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第三十九條 信託公司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或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約定解任該信託公司,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該信託公司。  第四十條 受託人職責依法終止的,新受託人依照信託檔案的約定選任;信託檔案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能選任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新受託人未產生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指定臨時受託人。  第四十一條 信託公司經營信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一)信託檔案約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三)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託期限屆滿;  (六)信託被解除;  (七)信託被撤銷;  (八)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  第四十二條 信託終止的,信託公司應當依照信託檔案的約定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信託公司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信託公司有不當行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