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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就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如果不能按照約定還款,則債權人可以通過司法審判和執行程式講房屋處置變現後優先償還給抵押權人,一般來講抵押權人是債權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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