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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保證約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閱讀(1.48W)
哪些保證約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律師解析: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即承擔保證責任、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不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一般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與一般保證相對比,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並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只要主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情形時,債權人即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不論債權人是否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已強制執行,保證人均應依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