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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外擔保在哪些情況下無效?

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閱讀(7.53K)
公司對外擔保在哪些情況下無效?
律師解析:公司對外擔保無效的情形如下:
一、公司他人提供擔保未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擔保數額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
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關於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式的規定,超越許可權代表公司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相對人非善意的。
為防止法定代表人隨意代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公司法》第16條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了限制。根據該條規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
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關於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善意,是指相對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相對人有證據證明已對公司決議進行了合理審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決議系偽造、變造的除外。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