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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為單位貨款擔保應擔連帶清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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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均規定,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員工為單位貨款擔保應擔連帶清償責任嗎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