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解答>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破產債權的範圍是什麼

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閱讀(2.54W)
破產債權的範圍是什麼
律師解答:四種。律師解析:破產債權包括以下四種:
1、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擔保物擔保的債權;
2、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
3、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
4、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等。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一條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